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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工商登记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日内
承诺服务:开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专属绿色通道

申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登记流程:登陆湖南企业登记网申请企业名称名称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打印名称核准告知书到登记机关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准备好设立登记资料进窗受理审核打印执照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归档

审批程序:

(一)受理及审查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报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核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2)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 湘潭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商事主体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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