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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管理,专项用于扶持青年创新创业工作。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来源于省级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为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扶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湘发[2015]7)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青年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青年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青年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服务青年创新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用于为青年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用于为青年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用于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青年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场地租金减免的扶持。

()用于为青年创业领域的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用于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青年创新创业活动。

()用于为青年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用于专家评审及导师服务等各项开支。

第四条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湖南省内和湖南省外派遣回湘的湘籍毕业五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活动提供扶持,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成功申请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创业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第五条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进行。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

()对于青年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择优扶持,确定扶持额度。项目需经市级团委、省直团工委、高校团委推荐报送,项目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确认,报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终审后一次性拨付。

1.从事个体经营的青年,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到基层担任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立足派驻地开展创业的,单个项目资金扶持不超过5万元。

2.青年或青年创业团队创办企业的,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青年或青年创业团队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扶持金额的30%。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3.青年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助资金的,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一般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4.青年创新创业精准扶贫项目资助将列入团省委脱贫攻坚总体方案,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对于青年创新创业培训,可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自行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级团委、省直团工委、高校团委进行申报承办。培训所需经费根据实施情况,实行据实拨付。

1.中小微企业青年领军人才培训班。选拔和培训创业项目带头人,组织领军人才高端培训班和外出学习访问等活动。年度经费支出不超过50万元。

2.创新创业青年人才训练营。对初创型青年人才提供创业辅导、行业交流、创业资源对接等综合培训服务。年度经费支出不超过30万元。

3.创业动员培训营。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在校大学生、正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的潜在创业者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建设等培训。年度经费支出不超过30万元。

()对于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对园区或基地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场地租金减免等事项进行验收确认。按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率等进行资助金额核定。单个园区或基地费用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度经费支出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细则,受理审定青年创新创业领域项目申报。扶持资金实行按项目受理和审核的工作机制。项目申报与评审原则上于每年第三季度完成,资金拨付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在同一年度内,同一资金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资金扶持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项目申请人须填写《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申请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人的投入资金有效证明、资本及其相关证明和其他所需材料。

大学生毕业离校后五年内在创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园等)内创业的,其扶持资金申请材料提交企业创办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经园区管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后,由园区管委会提交所在市级团委或省直团工委、高校团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在其他地方创办企业的,其扶持资金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由本人提交所在市级团委或省直团工委、高校团委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级团委、省直团工委、高校团委负责项目初次筛选,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合规性,与项目申报人进行面谈,实地评估项目。

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20-30名评审专家,严格执行评审细则,通过资料审核或面试评估、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其中:原则上80分以上项目不多于项目总数的25%,为重点支持项目;60分以下项目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为不支持项目。以上比例计算不包括精准扶贫地区的项目。评审出的项目须在共青团湖南省委或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官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与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人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后,再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青年创业培训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申请组织青年创业培训扶持资金需提前申请立项,并报送培训服务计划和经费支出明细,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审定后开展。培训结束后,由有资质培训机构、市级团委、省直团工委、高校团委上报申请审批文件、培训计划、学员名单、经费支出明细表、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明等凭证资料,经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验收合格后,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相应银行账户。

()青年创业示范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凡经团省委、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认定的青年创业示范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扶持资金,由其创办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园区(基地)相关资料、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团组织证明材料、吸纳创业实体和青年创业人数等申请材料,向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相应银行账户。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扶持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出。个人或企业(不含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获得的资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企业)确定,不受本条限制。

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负责确定扶持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项目申报人(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县级团委要采取措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每年通过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及资助项目,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备案,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在资金使用年度内,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定期向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违背协议使用扶持资金,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有权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申请人和推报单位的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因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及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批准。

创业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组织验收审查。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南省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8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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