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估目的为:通过定期评价孵化项目的经营状况,了解在孵项目的发展动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纠偏机制和淘汰机制,引导创业孵化项目健康发展,提高基地孵化成功率和孵化质量。
第二条 评估对象为: 入驻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所有创业孵化项目。
第三条 评估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评估基本程序为:基地书面通知孵化项目→孵化项目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和自评→评估小组审核材料并进行现场评估→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估结果。
第五条 孵化项目签订入驻协议的第一个月内,基地对项目孵化情况进行首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时间间隔期为3个月;对评估合格的孵化企业,下次评估的时间间隔期为一年。以后的评估时间依次类推。
第六条 评估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展前景。项目市场发展趋势、持续经营能力,近期发展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
2.经营状况。项目产品市场经营方式和销售状况、经营策略和经营费用。
3.财务状况。项目的财务结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持续发展的融资能力。
4.创业团队。项目的经营管理团队、技术研发团队的状况和发展趋势,项目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团队意识。
5.制度建设。项目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
6.社会效益。项目吸收大学生及其他各类人员就业的情况。
7.配合孵化基地工作情况。项目配合孵化基地做好各项工作的状况,按时、属实交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情况。
第七条 被评估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创业团队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职责、履职起止时间、内部评价意见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注册的可不提供)、财务月报表、发展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产等)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种,评估结果由评估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孵化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不遵守孵化基地管理规范并屡劝不改的;
2.所欠费用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3.拒不按要求报送相关表格资料的;
4.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第九条 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孵化项目,孵化基地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服务;对评估优秀的孵化项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