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业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包括物资平台和非物资平台,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非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基地管理技术及其他非物资无形资产。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孵化基地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系专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四条 孵化基地在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报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同意,出资注册成立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具体为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及日常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基地职责
第五条 孵化基地主要职责:
1.免费为每个入驻项目提供 20 平米左右的办公场地,免收水电费,孵化间配备有办公桌、椅子、柜子、网络与电话端口、水、电等基本设施和条件。
2.指导或协调入驻项目申报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专项资金扶持等国家和省、市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3.协调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指导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变更、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4.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5.为入驻的项目团队提供户籍、档案、组织关系托管等服务。
6.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企业。
7.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8.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9.承担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开创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六条 入驻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辖区内普通高校在籍在读毕业年级本专科生、研究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必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
2.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开发前景。
3.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4.创业项目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
5.创业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6.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7.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参加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不接收以下项目申报: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8.遵守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
9.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驻程序
1.项目申报。分集中和随机申报两种形式。集中申报,根据统一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或创业团队,向所在学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评选并审核盖章后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随机申报,参照每年申报通知中的申报条件,具有行业引领性与代表性且初具规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自荐,备齐相关资料,直接报送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资格审查。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3.项目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采取计划书评审与总评审两个环节完成。计划书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计划书开展评审工作。总评审采取创业团队自我陈述和现场答辩形式,最后确定拟入驻创业团队名单。
4.公示。将拟入围的项目名单通过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确定入驻项目名单。
5.签约入驻。公示结束后,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无异议的入围项目负责人进行创业培训,签订孵化协议,缴纳保证金1000元(退出基地时根据物品损坏程度给予退还),入驻基地。
第八条 申报创业项目时须以纸质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请表》、按《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计划书编制说明及提纲》的要求编制《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计划书》、项目负责人及合伙人的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获奖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涉及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 创业项目经营模式
第九条 项目在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为两年,孵化基地为孵化一年的入驻项目提供中期考评服务,满两年的提供终评服务。孵化期间,孵化项目及其法人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之内须以书面形式向基地报告财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连续两个季度不报告的,基地可以告知该项目撤出基地。
第十条 未注册登记的入驻项目在基地孵化半年内应创造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等企业形态。申报注册登记时须报省大中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后报工商、税务部门审批。入驻项目未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之前,对外经营签订合同一般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成立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重大项目需要以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出具资质证明,须按程序严格报批。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供水、供电、消防设备及其它设施的全方位管理。
2.负责入驻项目办公室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等事宜。
3.负责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对外来办事人员进行询问登记等。
4.负责维修和更换基地内各类设施。
第十四条 入驻项目行为规范:
1.严禁擅自改变办公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更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进行有碍基地整体观瞻和原有功能的改造及添加不必要设施。
2.办公楼内严禁做饭、住宿,不允许出现违法乱纪活动,办公楼公共区域严禁吸烟。
3.基地提供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要正确使用,合理保养,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4.严禁擅自增加和改动原有用电设备和线路,由此引发线路故障、触电事故、火灾,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与责任。
5.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暖气、加热棒等非办公用电设备。若违规使用,将停止供电。对因违规使用电器设备造成线路故障的,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与责任。
6.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农药、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带进或存放在办公楼内,如有违反没收危险品。
7.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管理,各创业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都应立即向保安人员报告。
8.各创业企业必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9.基地正常工作时间为8:30-17:30,应按规定时间作息,如需加班,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安人员备案。
10.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严禁私架路由器,不准长时间占用大量带宽。对违反者,将限制其网络使用,若产生损失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11.严禁利用网络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反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对违反者,将停止其网络的使用,对情节严重者,将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创业人员及团队的退出
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退出
协议期满退出孵化基地的,可按照孵化基地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协议期未满、因个体原因要求提前退出孵化基地的,可提前一周向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机构批准后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
协议期未满、但行为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有权按要求勒令其一个月内退出。协议期未满,但长期空置办公场地,浪费环境资源的,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按要求缩减其办公空间或勒令退出。